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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務公司之清算組責任篇的內容如下:
一、民事責任。1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東(即清算義務人)妨礙清算的侵權賠償責任;(1)財務公司提醒:法定期間內不成立清算組,會導致公司財產下跌、流失或減損,在造成損失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負責。(2)如果不履行義務,公司的主要財產、賬簿、重要文件等就會消失,無法清算,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。(3)公司解散后,惡意處置公司財產造成債權人權利被損害或不依法結算,以虛假結算報告向公司登記機關騙取法人注銷登記,由上述責任主體負責。
2、補充連帶責任:未繳資股東、設立時的其他股東、發起人在未繳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。3、承諾第三方連帶責任:未經清算而撤銷登記,公司將無法清算,承諾在工商登記部分承擔法律責任的第三方可承擔民事責任。4、內部責任明確。上述責任在兩人以上的,承擔民事責任后,其他人員主張過失大小分擔責任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
二、行政責任。我國現行法律只規定了對清算集團的行政責任,清算集團除了作為公司特殊時期的責任主體,除承擔民事責任外,也可承擔行政責任,而且該行政責任是獨立于公司的責任。但清算組在支付民事賠償和罰款時是有優先順序的。
以上就是財務公司之清算組責任篇的內容,感謝閱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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